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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人类社会步入到汽车时代以来,机动车的普及使世界各国人民充分享受到了行动的便捷与舒适,但随之而来的却是无可避免的公共安全等问题。如果对违法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不当或者模糊不清,在一定的程度上,就会引起社会公众的恐慌与不安,严重地扰乱社会的和谐与秩序的稳定。因此,要促进社会的和谐、保障秩序的稳定,就必须有一部良好的刑事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由于我国目前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只是停留在初级的阶段,为此,从追逐竞驶的视角来研究危险驾驶罪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确保追逐竞驶在我国日后的司法实践中有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标准,厘清追逐竞驶与其他危险驾驶的区别和联系,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希望对立法机关在今后的刑事立法中有所助益。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在现今,还是处于混乱不清的状态,尤其是在追逐竞驶行为过程中,机动车的、交通道路的范围以及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形都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审判人员的司法裁量权过大,为司法腐败提供了一定的空间,难以树立司法权威。犯罪只有在法律事先已经加以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发挥自己独特的效果。同时,一些免责事由的出罪情形也是一片空白,与我国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是相背离的,笔者的拙见期盼能够为司法人员提供一定的参照。比较与整理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类似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肃清了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差异,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提供一个比较明晰的界定标准。借鉴国外立法的模式,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从中汲取了一些先进的立法经验,为今后的立法趋势指明了方向。此外,笔者也通过刑事政策的角度去分析如何预防与减少追逐竞驶型犯罪,以弥补对其规定的不足,以期能够达到刑事法律价值的体现,从而为保障人权、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益与维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些许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