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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被看做保护公民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契机。其实施一年以来,政府信息公开的进步是明显的,但是,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并不满意。本文认为主要原因有四:一、《条例》实施时间较短,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尚未成熟;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没有认真执行《条例》,工作流于形式;三、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高期望值和公开实际之间存在矛盾;四、《条例》本身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条例》具有尝试性、过渡性和妥协性,缺少全面公开的勇气和制度设计。本文正是立足《条例》论述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救济,以期为将来制定更高位阶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和实现政府信息全面公开尽绵薄之力。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比较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从内容结构上说,本文主体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概念及其意义。第二部分,论述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本部分首先介绍部分国家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的观点,接着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重构,本文确立了四大原则: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和自由使用原则。第三部分,论述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制度,在研习各种观点之后,本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制度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豁免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可分割提供制度和首席信息官制度。第四部分,论述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本部分首先介绍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信息委员会制度、信息专员制度、信息裁判所制度、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然后重点论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救济模式,并提出完善这两种模式的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的完善包括立法和执法两方面的完善,其中,立法和制度的完善是基本条件。有完善的立法作为基础,切实实施法律,同时树立政府开放和公开的观念,培育社会的民主自由土壤,强化民众的知情权意识,才能逐步实现阳光政府,并最终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