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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以重庆法院网2005年到2011年的相关刑事判决书为样本,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影响受贿罪量刑的几个主要因素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延伸讨论了样本中没有体现的影响受贿罪量刑的其他非法律因素。除了实证研究以外,本文也比较注重用理论去阐释和深化自己所研究的内容和成果,从而使实证更具说服力。笔者希望通过对此论题的研究和探讨,能够加深我们对影响受贿罪量刑的因素的认识,并对司法者正确把握和规范适用这些量刑因素有所裨益。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选取的样本情况简要介绍,从受贿数额、量刑情节、判刑情况三个方面对样本进行了汇总和分析。然后对本文讨论的背景进行了详细说明:“两高”不断加大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为了规范量刑和量刑运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和《程序指导意见》,这也为我们研究受贿罪的量刑提供了有益的指导。第二部分,笔者首先探讨了样本中受贿数额对受贿罪量刑的影响:受贿数额决定着受贿犯罪分子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对受贿犯罪分子具体刑罚的选择也具有重要作用。然后对传统型受贿行为和借款借物行为的数额认定问题和共同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共同受贿应当按照“犯罪总额说”来确定各受贿共犯应当适用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上将各受贿共犯的分赃数额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虽然受贿数额在受贿罪的量刑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奉行“数额中心论”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受贿数额不是受贿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唯一标准;“数额中心论”与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不相符;具体性的受贿数额规定过于僵硬,缺乏灵活性。第三部分,在受贿犯罪中,犯罪分子自首、立功的情况特别多,而自首、立功对他们的量刑有着重要影响,为此笔者对自首、立功分别作一探讨。笔者首先分析了受贿犯罪中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其在受贿罪的量刑中发挥的作用,并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即自首对受贿罪的量刑调节幅度过大以及调节不均衡。然后笔者对自首从宽和坦白从宽作了一番比较,得出自首从宽的幅度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大于坦白从宽的幅度的结论。关于立功,笔者同样先探讨了受贿犯罪中立功的认定问题,然后分析了立功在受贿罪量刑中发挥的作用,即立功影响着影响着受贿犯罪分子适用的量刑档次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第四部分,退赃退赔作为受贿案件的一个量刑情节,已越来越受司法机关重视,故笔者在文中对退赃退赔给受贿罪的量刑带来的影响和受贿案件中退赃退赔行为从宽处理的条件进行了详尽的阐说,指出法院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必须严格把握退赃退赔行为从宽适用的标准,只有受贿犯罪分子在退赃有效期内积极主动、自愿上缴或退还绝大部分或者全部赃款赃物,才能对其从宽处理。第五部分,由样本延伸讨论了影响受贿罪量刑的非法律因素,如法官的经历、年龄、性格,舆论引起的民愤因素。虽然这些因素并未在样本中直接体现,但在受贿罪的量刑中也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于这些非法律因素,我们应当限制其适用或者排除其干扰,以确保司法的独立和量刑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