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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走进权利的时代”里,权利研究成为法学的热点之一。本文以权利史为视角,梳理近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在价值、规范、保障三方面的样态,分析其变迁的内在机理和外在机制,探讨制约近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因素,以作为当今的借鉴。全文在导论和结语之外,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基本权利价值。首先,分析了近代中国基本权利观念的引入和构建。驻外公使的出洋笔记、香港商人的经商感悟、国外法律的译著等使中国人接受了“权利”一词,绅商阶层敏锐地意识到利益的保障可以转化为权利话语,通过权利诉求达至权力的获取是时代的新“路径”,于是,绅商们对“权利”进行了知识性的重构和权力期望值的匹配,形成了“本土化”的权利外观和倚重政治权力的权利内核。其次,分析了预备立宪时期基本权利观的层级分化状况。出洋大臣们的权利观念属于典型的统治型,其精髓是严密贯穿限制法则,将权利落在“纸上”;立宪派的权利观念属于典型的焦灼型,其特征是如果自由有利于国家富强就举自由,如果专制有益于国家富强就反自由,权利的核心始终是参政权;革命派的权利观念属于典型的反叛型,其目标明确指向颠覆现有政权,所以,权利核心是革命权。再次,分析了军阀制宪时期基本权利观的发展与变异。这一时期虽然有反自由与倡自由两个对垒的阵营,也有针锋相对的言论交战,但其究里有着“同一性”:无论是反自由还是倡自由都是为国家发展而着想的,无论是争夺权利还是放弃权利都是不“道德”的,都用一元价值观赋予了权利某些强制性的要求。于是,两方合力将权利推进了道德的“峡谷”。最后,分析了国民党制宪时期基本权利观的“主义”化倾向和表征。国民党、共产党、知识界各派人士都热衷于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大谈“主义”,并坚定实践着“主义”。权利在如此语境下丧失了独立性,只是更高价值或其他价值的附庸,以“阶级”、“敌我”为界分,随“革命程序”、“革命重心”而转化,依斗争需要或“赋予”或“剥夺”,实质成为了附条件、附期限才可分赏的“胜利果实”之一。第二章研究基本权利规范。首先,对近代中国基本法中的自由权体系进行整理。一方面比较基本法中自由权规范的变迁,一方面追寻自由权在实证法律中的变异,发现与西方早期自由权体系相比较,在权利类型与内容的规定上大致接近,但因为程序性的规定较少使权利规范过于简洁而内涵模糊,并由于大都采法律间接保障方式,基本法中的权利规范实属“摆设”,真正规范权利保障的是各色法律、法规。下位实证法往往是统治意志的直接贯彻,又是社会行为模式的直接规范,自由和权利在实证法律中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更。其次,对近代中国基本法中的参政权体系进行整理。比较基本法中参政权规范的变迁,追寻参政权在实证法律中的变异,结论是:在选举法中设置资格限制、实行特殊选举或直接圈定,实际上就剥夺了大多数人的参政权。接着,对近代中国基本法中的受益权体系进行整理。比较基本法中受益权规范的变迁,求证受益权在实证法律中的体现,发现下位法或缺失或克减,都导致受益权的享有大打折扣。最后,对近代中国基本法中的社会权体系进行整理。比较基本法中社会权规范的变迁,求证社会权在实证法律中的体现,得出结论为:社会权的实现需要国家积极的“能动”,国家因此也掌握了权利的主动。在服务政权统治方面积极作为,在利益投入方面消极懈怠,社会权因此而被“转向”。第三章研究基本权利保障。首先,考察行政控制与基本权利保障的关系。通过对公民自由权在政府行政控制下的境况分析,发现近代中国政府对于公民自由权没有“不干涉”的认识,更没有起到保障功能,而是“积极”的渗透、侵入、削夺。大量的行政法规对于公民自由权进行限制,在法制层面,权利已然缺损;强势的行政管理不断侵蚀公民自由权,主导、监督到全面掌控,权利在实有层面变成了法定义务,变成了没有选择的服从;加之非法治暴力统治手段的滥用,公民自由权随意被剥夺,毫无保障可言。然后,考察司法救济与基本权利保障的关系。近代中国大“问题”在行政控制中已被“解决”,小“问题”才会走司法程序,可是,在程序保障不到位、司法不独立,缺失违宪审查的情况下,被损害的权利很难得到公正的矫正,无救济则无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实有状况已一目了然。第四章研究近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变迁机制。首先分析了社会背景与权利变迁的关系,正是传统文化、政治概念与社会事件的互动,重构并塑造了中国式的权利样态。其次分析了意识型态与权利变迁的关系,在深重的民族危机的笼罩下,民族主义、国家主义自然是强劲的,自由主义“先天不足”、“后天失调”,难以“存活”,权利本位的理念无法解决动荡的社会境况,故不为接受、信仰。最后分析了权力模式与权利变迁的关系,君权式微时,权利诉求浪潮此起彼伏,不断涌现新高;军权无端时,权利常常处于“无常”之状态,非法治的暴力使法定的基本权利形同虚设;在党权的凌厉之下,民权被训导、被监护、被代表,实质就是被限制。结语则集中概括了近代中国公民基本权利体制中的“短板”。在观念层面,国家自由、团体自由始终统摄着个人自由,权利道德化后则失去其“自主性”,成为其他价值的附庸;在法制层面,法律、法规才是社会行为模式的规范,宪法只是政治资源的“器物”,于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受制于法律,还受制于行政紧急权;在实证层面,政府权力的强势,司法救济的微弱,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都导致个人基本权利实际处于毫无保障之境地。本文的观点一是:权力本位的思维模式重构了中国近代权利的样态,权利是权力的衍生物,没有独立价值。观点二是:在民族情结深厚的后发国家,自由主义难以生根,集体本位主义思想统摄着权利的认知。观点三是:近代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制于法律,受制于行政紧急权,受制于政府能动性,受制于司法救济的缺失,实际上等于没有权利可言。观点四是:依据国权、实证法律、行政权对权利的凌驾与司法救济的薄弱,本文认为近代中国权利体制中存在着“短板”,权利“短板”的形成既有传统文化模式的影响,也有社会生存局势的无奈,短板现象是法律移植、仿袭过程中进行文化重构的重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