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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除了蕴藏经济价值,还具有生态功能和价值,发生环境损害时后者因具有公共性和不特定性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救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确立将生态环境的功能和价值以及环境公共利益纳入保护范围,但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传统侵权责任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并不适应环境损害的救济需要,因此亟需新的责任形式弥补传统侵权责任的不足,补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体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应运而生。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以生态学原理为基础,通过采取人工措施修复生态环境原有的功能和价值,以行为责任和经济责任相结合的方式追究生态环境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维护生态环境整体利益。现阶段,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呈现出“实践先行”的特点,在具体的修复方式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第三方代履行、分期付款、劳务折抵、异地修复等创新性手段,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上,以“专项基金或账户”形式具体运作。司法能动性的发挥提高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缺位,但也带来了合法性争议以及各地实践不一致的问题。因此为了更好地构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首先有必要厘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产生基础、与传统侵权责任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实施现状,从而为具体的适用设计做铺垫;其次,围绕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重点以及经验总结,对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适用方式、费用管理模式等环节进行规范,逐步完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实施细节;最后,为了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得到具体落实,避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赢在诉讼输在执行,要加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执行保障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