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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二战后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为ISDS机制)在解决跨国公司财产征收、劳工、资金流转等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过去的十年中,ISDS机制却广受批评,批评者们认为,近年来ISDS机制使投资者绕过东道国自身的法律体系,寻求外部力量对东道国的法律政策进行施压,对东道国的公共利益产生了影响,从而侵害了东道国的规制权,使东道国陷入“监管寒流”。目前ISDS机制中的投资定义扩大化、公平公正待遇原则适用泛化、透明度低和缺乏上诉机制等问题是导致东道国规制权被限制的主要原因,在东道国对公共利益保护和自然环境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多的今日,修改原有的ISDS机制中不适宜的部分,在缔结新的BIT时限制相关定义的范围、增加透明度,支持上诉机构建立是东道国解决自身“监管寒流”的有效手段。中国应该在日后缔结BIT时,注意到旧有BIT中不适宜现今经济、政治发展的部分,吸取相似国家的经验教训,在保护私人投资者利益和保障东道国规制权之间达成一个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