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伤规则的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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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下班途中事故纳入工伤保险体系后,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各种交通事故而无法完全依靠私法救济获得赔偿的问题。这不仅极大的提高了我国劳动者对交通事故风险的抵御能力,也彰显了我国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上下班途中工伤规则适用过程中,凸显出的问题主要有二:一是如何把握理解“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这两个关键概念以求合理认定上下班途中工伤;二是存在第三人侵权时如何协调工伤赔偿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并行二元体系。上下班途中工伤规则事涉几亿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认定规则和赔偿规则的完善与平衡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实质公平正义息息相关。依照传统思路,一味希望通过立法者修法立法解决问题的思路并不可取,唯有在现行立法下探寻制度设定的背后价值追求,以平衡劳资关系作为落脚点和出发点,方是解决上下班途中认定规则适用问题的可行之路。结合上下班途中工伤的特质,若要规范我国现有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规则,须以“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背后的设计理念作为切入点,一方面牢牢把握上下班途中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一方面规制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行为的任意性。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完善我国现有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规则,破解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困境的可行思路。上下班途中工伤与传统工伤事故的一个明显区别在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往往存在实际侵权第三人。因此,遭受侵权的劳动者既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请求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实际侵权第三人请求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在此种情况下,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并行适用的法律问题顺势产生。在我国现有立法体系下,除明确规定医药费不可兼得外,针对其他赔偿项目,国家立法层面无进一步规定,地方性立法五花八门,造成大量“同案不同赔”现象。针对上述问题,以我国现有国情为基础,在充分考虑上下班途中工伤本身的特质及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现实压力后,综合世界范围内现有的四种赔偿模式的精神内核和处理技术,提出一条适用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赔偿的综合救济模式,即对于财产性损害,被侵权劳动者不可兼得,由实际侵权人依照侵权法上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标准方面应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若出现差额,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仍应对劳动者进行补足,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财产性赔偿项目,可以向实际侵权第三人追偿;对于非财产性损失,考虑到我国现有立法体系对于非财产性损失保护水平有限,被侵权劳动者可以请求双份赔偿,实际侵权第三人、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在赔偿后,彼此间无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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