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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基于土地基本国情,强化耕地"红线"意识,深化土地供给侧改革,关注资源动态,实现占补平衡,优化结构调整,完善法律法规,抑制非法侵占农用地以及打击破坏耕地犯罪已成为新时期土地管理工作的目标。本研究针对我国当前破坏耕地行为日益严重,对破坏耕地犯罪行为惩治不力的现状,根据实地调研与访谈、专业文献、政策法律法规、具体案例分析,研究发现我国目前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在立法入刑标准、鉴定机构设置和运作模式、鉴定对象和鉴定范围、破坏程度判定等方面存在问题。从立法入刑标准看,当前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法律追诉的入刑门槛不合理,破坏5亩基本农田、10亩一般耕地的入刑标准太高;鉴定机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担任鉴定主体不合理,鉴定活动运作模式上缺乏统—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执法过程中常因规划用途和实际用途出现矛盾导致鉴定对象的不明晰,损毁范围的界定有争议;破坏程度鉴定缺乏定量标准,破坏程度判定主观性强。通过对2009年到2016年间辽宁省沈阳、抚顺、葫芦岛、营口、锦州等地调查搜集的68例耕地破坏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了研究区内破坏后各种用途损毁土地面积占比、损毁耕地面积占比以及损毁基本农田面积占比情况;目前耕地损毁类型以硬覆盖破坏和挖损破坏两种类型为主,分别占调查案例的51%和49%,没有涉及因污染造成耕地损毁案例;从35个硬覆盖破坏案例统计情况来看,损毁方式包括了圈占、轻度压占以及硬化地面,其中用于圈占院落、建农村鸭棚、建育苗大棚等用途的属于轻度损毁,用于建设加工厂房、墓园、学校、高尔夫球场、堆放煤矸石、堆放沙土等用途的属于重度损毁。从33个挖损破坏案例看,破坏后主要以推挖鱼塘居多,其次是挖沙破坏和非法取土破坏,损毁程度均属于重度损毁。本文主要针对上述瓶颈问题和案例分析,对我国目前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在立法建议方面提出了以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作为《刑法》设限追诉的下限标准的观点,指出设限"量"的降低,追刑问责范围的增大,必将有效遏制涉"地"犯罪增多的势头,保障有限土地资源的合法合规使用;在鉴定机构设置方面,建议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并提出了建立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框架结构设计和机构成立满足的必备条件,这样可以有效解决鉴定主体不统一、鉴定程序缺失、鉴定司法追责等一系列问题。在破坏程度鉴定标准方面,建议根据不同类型的损毁对土壤理化性质和生态功能的影响程度、可恢复的难易程度等划分出损毁等级。本研究认为,在执法过程中鉴定损毁范围应以整个圈占范围(整个宗地)为准,而不宜将整个宗地拆分;执法对象应逐步扩大到所有农地,包括耕地、草地、林地等,而不能只针对现状中的耕地和规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以真正体现现行刑法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