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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有的制度,其在平衡海事赔偿责任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及促进海上航运业的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制定的《国海商法》中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实体方面做了也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程序方面的内容,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作了相关规定。但是问题却在于该法没有规定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而是规定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及分配程序。上述问题便导致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海事法院因无法确定海事赔偿责任人是否享有责任限制权利,责任限制基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并且责任人的责任限制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并且《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基金的设立和分配程序方面的规定本身仍存在问题,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更加难以有效的处理此类案件。为解决这些问题,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努力,但是在未改变法律本身规定的情况下仅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小范围的修补是难以满足海事审判的需要。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作一个简要的概述,第二部分论述了国际公约及国内外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规定,第三部分结合海事审判案例找出我国责任限制程序中现存的问题,第四部分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