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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河湖环境面临严重的危机,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因权责不清、分工不明等困境,河湖治理收效甚微。河长制产生之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但通过对河长制研究现状的解读以及实践考察,发现河长制法律定性、内含、外延的界定还很模糊,缺乏权威、明确的法律支撑等,亟需予以完善。除引言外,文章共计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河长制的基本理论。首先,从河湖治理责任、协调责任主体、考核问责三个方面对河长制的含义进行清晰界定,其次,进一步提出河长制本质是河流环境管理领域的行政问责制,而不是人治、议事协调机构或简单的行政首长承包责任制,责任主体、对象、内容等更合理、清晰;最后,论述河长制产生的必要性,河长制是应对当前河湖环境严峻态势的迫切需要,是解决传统河湖管理体制困境的有力选择。第二部分论述了河长制的相关法规及实践运行情况。从中央、地方两个层面对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得出河长制从产生至今呈现从应急型向常态化转变,从单项河道污染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从被动治理向主动治理转变,但还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立法理念不科学,党内规章制度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适用混乱问题。通过对该制度实践运行的考察分析,发现河长制与现行河湖治理体制存在交叉、矛盾,配套的问责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过度重视内部主体问责,问责对象狭窄,问责依据不明确问题,责任实现方式不合理,除此之外,河长制相关程序不规范,河长及河长办公室的产生违背法治秩序,问责程序,救济程序只有一些零散规定,不具有特殊性。第三部分是国外关于河流治理责任制的规定和启示。国外虽没有关于河长制的直接规定,但河流治理制度完善,并成功实现了对泰晤士河、莱茵河、田纳西河的治理,河流恢复了往日的生机。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莱茵河和田纳西河在跨国和跨区域采取公约、协定的方式,灵活、高效,我国可以借鉴,解决河流跨省以及乡级以下河流法律法规适用困境;同时,国外完善的责任监督制度值得我国学习,多元化的问责主体,健全的公众参与制度都为监督制约河流治理主体提供了保障。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详细论述完善河长制的路径。立法方面,应该加强河长制的立法供给。从河流整体性、特殊性的视角出发,进一步细化、明确河长制的内容,实现党内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的有效结合;管理制度方面,促进河长制和传统河湖环境保护制度的融合;配套制度方面,完善问责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协同治理制度,落实救济制度;程序方面,规范河长及机构的产生程序,完善责任追究程序及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