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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我国宪政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结构理论,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在长期的革命过程中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宪政制度。它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主要和集中的表现就是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和落实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权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是衡量是否达到真正民族区域自治的唯一标准,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今世界各国对于民族问题的处理,不管是采取联邦制还是区域自治、文化自治,其总体的精神是在确保国家统一前提下,赋予少数民族以某种自治权,使其能够得以自主的处理有关本民族事务。对于多民族国家,特别是单一制多民族国家来说,国家宪政框架下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构筑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民族自治权的行使和落实,关系到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权难以落实的原因,不在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而是在于实践中未能构筑合理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关系。构筑合理的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关系,是充分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关键。本文以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权为中心,主要有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了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关系。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探索经历了从民族自决权到联邦制再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转变过程,这样的转变是建立在民族平等与民族自主理论基础和中国特殊国情基础之上的。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民族区域地方在本民族本地区范围内实行自治;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第二部分:从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概念入手,介绍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权概念、性质和特点,并对民族区域自治权做了以宪法为中心的历史考察,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对于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所具有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从立法权、经济发展自主权、财政自治权和作为特殊权利安排的民族区域自治权等四个方面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行使及其保障现状,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权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保障,造成实际运行民族区域自治权与法定民族区域自治权存在一定差距。第四部分: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分析了影响民族区域自治权行使的几个因素,认为由于自治制度的非内生性、财政的非自足性、自治机关的双重性以及自治权的附属性和非彻底化等种种因素导致民族自治地方对于中央政府有着较大的依赖性,影响了自治权的实际运行效果,是造成民族区域自治权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第五部分:针对第四部分的分析,从中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角度分别提出了转变观念、构筑合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构筑合理民族立法体制、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增强自治观念、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提高立法质量、加强自治机关建设等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可能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