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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民法中为保全债权的实现,而突破债的相对性设计的一项制度。税法借鉴这一制度形成税收代位权制度。税收代位权不能简单的看作为代位权的一个下位概念。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不仅要保障税收债权的实现,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过程也是私权利监督公权力的过程。深入研究税收代位权对我国税收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税收代位权的基础理论。首先从税收代位权设立的理论基础入手,认为国家制度的发展使税收的性质随之发生变化,税收性质的变化使税收的功能逐渐由政治统治向经济调控转变。这些发展变化为税收债务法律关系的提出创造了条件,随着税收债务关系得到人们的认同,使税法借鉴私法中的有关制度提供了一条路径。这是税收代位权设立的理论基础。随后,分析了税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及税收代位权的行使。认为税收代位权需要三个构成要件,即:税收债权人对税收债务人拥有合法的税收债权;税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权利;对国家税收利益造成损害,有保全税收债权的必要。税收代位权的行使包括: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方法,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包括对税收债权人的效力、对税收债务人的效力和对次债务人的效力。第二部分分析了税收代位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税收代位权在理论上存在的问题有:税法只是对民法中代位权的简单移用,没有形成自身的理论体系;对税收代位权性质的界定,在民法中对代位权性质的认识也是见仁见智,存在多种学说,对税收代位权的性质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不能作为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对于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即学者所说的“入库规则”,而从合同法有关代位权的规定来看似乎没有体现出“入库规则”,其更符合债权人直接受偿的特点。对于税收代位权来说,税收债权人有直接受偿权。一方面,这符合立法的本意,另一方面,即使在承认“入库规则”的前提下,税收债权人也是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为“入库规则”体现的是债权的平等性和受偿机会的均等性,而税收债权恰恰具有优先性,即使先“入库”了,税收债权人也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与直接受偿具有同样的效果。税收代位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以诉讼方式行使税收代位权时,诉讼当事人、诉讼的管辖、以及“怠于行使”的标准等;税收代位权行使的范围,罚款与滞纳金能否包括在内;税收代位权与其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等。第三部分提出了克服税收代位权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途径。通过以下途径克服税收代位权在理论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建立税收代位权自身的理论体系,包括税收代位权的构成要件,行使方式、行使效果等;其次,准确界定税收代位权的性质;第三,在“入库规则”与直接受偿之间,选择直接受偿权的理论;第四,提出税收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通过以下途径克服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完善代位权诉讼,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讼的管辖和“怠于行使”的标准等;其次要明确税收债权的范围,主要是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是否属于税收债权的范围;第三是税收代位权与其他税收保障制度的协调。最后提出完善税收代位权的立法建议:要从法律、法规和规章三个层面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