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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作为我国独创的一项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预防违法犯罪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它产生的历史背景、政治经济形势、传统法治文化的缘故,使其在产生初期就有着明显的政治色彩和政策底蕴。因此,劳动教养制度无论在立法方面,还是在执行方面,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总体要求都存在着许多不相适应之处。尤其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和我国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来,劳动教养制度方方面面的不合理性日益凸现,特别是在劳动教养适用程序方面问题最多,也最严重。具体表现为:审批程序与法治社会提倡的限制警察权的理论与实践相悖,现行劳动教养适用程序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劳动教养人员的司法救济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劳动教养决定程序与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内上位法形成冲突等。在当今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它愈加明显地表现出偏离法制化轨道。
无论是从政治、理论,法制建设,还是从适应国际人权斗争方面均要求必须改革现行的劳动教养适用程序,并使之司法化,是劳动教养制度在程序上合乎逻辑的必然选择。具体设想是:由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法庭,对重新分类框定后的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审理,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办案,人民检察院负责指控与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同时,通过设立司法救济程序以保障劳动教养人员的合法权益。总之,通过司法化改革,以完善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