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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中含有功能性特征的,称为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因为对功能性特征的不同理解,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可能大小不同,因此需要从功能性特征的相同与等同实施方式两个角度,准确理解其含义和范围。对于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从侵权判定时得以反映和确定。在字面侵权判定时,涉嫌侵权的相关技术特征,如果与说明书中实施例相同的,可以认为字面相同。随之,认定为字面侵权成立。在等同侵权意义上判定时,对于功能性特征而言,如果涉嫌侵权的相关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的实施例相比,按照“功能、手段、效果”三一致的原则判定,均基本相同,则构成了实施例的等同实施方式。此时,如需判定是否构成等同侵权,仍需从逐一技术特征出发,沿技术方案的整体角度,进行等同层次的判定,以判断整个方案是否构成侵权。因此,如果权利要求包括功能性特征,则从理论上存在需要进行二次等同判断的可能。对于等同理论中的等同特征认定,与功能性特征认定中的等同实施方式的认定,二者在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大或缩小的影响不同、比对的标准不同、判断时间基点不同、判断后得到的结论不同四个方面,存在不同。因此,不宜在实践中将二者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