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进入21世纪,“旅游”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向社会发布《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这说明在我国,旅游产业已经上升到休闲产业的高度。加之近年来,旅游市场的“散客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对旅游公共服务的完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现代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来,旅游公共服务也将作为衡量某一地区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目前,我国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问题诸多,旅游产业发展水平与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供给缺失矛盾显著;而地方政府作为旅游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其职责履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某一地区旅游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本文研究地方政府在我国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公共产品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来贯穿全文分析问题。首先是基于公共产品理论分析地方政府介入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研究地方政府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机理;其次是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来分析如何引入竞争机制,建立“顾客需求导向”的供给决策机制,最终实现旅游公共服务的多元化供给。本文认为,在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作为直接供给主体,其在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应从四个方面承担责任。一是加强旅游公共服务的顶层设计,制定本地区旅游公共服务专项规划,明确具体建设目标;二是供给决策方面,应建立以“顾客需求导向”的决策机制;三是供给模式上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行社会合作,加强地方协同治理能力,探索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四是完善在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各项保障措施,如信息披露、资金支持、供给链监管等。针对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在这四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探讨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完善地方政府职能,加强部门协调,实现协同治理,形成旅游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的“大旅游”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