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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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专利权人利用其专利技术优势所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从事非法搭售的行为已经屡见不鲜。就我国目前而言,作为专利技术引进国,我国企业的专利技术与国外大公司相比相去甚远,这些拥有强大技术、市场优势的跨国公司(专利权人)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非法搭售,非法限制竞争,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近年来,这样的案例在我国出现了很多,如高通被罚案、四川德先诉索尼案、专利权人联盟6C、4C对中国DVD企业一揽子许可要挟行为等都是涉嫌专利非法搭售的行为。这些专利搭售行为对国内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由竞争秩序乃至国家的经济安全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而我国立法过于单薄,可操作性不强,缺少专门的立法对专利搭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仅个别条文、条款对搭售有所涉猎,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以及《反垄断法》第17条1款第5项;虽然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部门规章--《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但因其级别较低,且涉及多个部门,执法较为混乱,不利于对专利搭售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为制定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指南,国家工商总局与发改委分别发布了《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国家工商总局第七稿)》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但是目前还处于起草阶段,其真正颁布实施还有很长一段时间,而且即便其能够正式颁布实施,效力层级也有待研究,但不得不承认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内容在对关于搭售的规制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很多规定实属国内首次出现,还是很期待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指南的正式颁布实施。而且我国专利许可方面的规定也相对都比较简单,并且存在着分别立法、多头立法的状况,如《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这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我国对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广泛参与国际技术贸易活动。再加上专利搭售行为相较于一般搭售行为有其特殊性,因而探讨专利权人搭售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相关问题,有助于规范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的专利搭售行为,保护国内企业,促进国内专利技术的进步,并对完善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司法实践都有一定意义。针对国内在专利搭售的反垄断法规制上存在的不足,应首先完善我国关于专利搭售的反垄断立法,修改《反垄断法》目前来说并不现实,毕竟我国刚颁布实施不长时间,而且《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因此让作为宪法的《反垄断法》事事都详细规定就更不可能,因此应参照美国、欧盟尽快出台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指南,并完善其中关于规制专利搭售的规定,如哪些情况属于专利搭售,专利搭售的豁免情形,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等等;或者将目前对专利搭售规定比较完善的部门规章或指南法律化,提高其级别和适用范围,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其次针对我国对专利搭售的认定标准不够完善的现状,完善对专利搭售违法认定标准,主要完善对搭售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单一商品的认定以及对正当理由的认定。在对搭售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时,相关市场的划分及认定是十分重要的内容,最后针对并非所有的专利搭售都会对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有些专利搭售其对经济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排除在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之外,因此应完善对专利搭售豁免制度的规定,具体应以市场份额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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