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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分为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两类,有反垄断主管机构对反竞争行为采取的行动可以称为公共执行,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除了反垄断主管机构以外,私人主体也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对侵害自身利益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个体利益,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事实证明,私人诉讼是反垄私人实施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之一,是反垄断公共实施的有益补充;具有补偿受害人、弥补公共执法资源不足、保证法律实施的稳定性与全面性的功能。其立法与实践始于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我国刚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中第50条也规定了经营者在实施垄断后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正式确立了这项制度,填补了我国这方面的空白,对推动反垄断法的实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由于我国《反垄断法》中民事责任规定的高度概括性,在具体实施反垄断私人诉讼时将会遇到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发达国家反垄断私人诉讼的相关立法,建议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在立法中中设立集中管辖、扩大原告资格范围、实行无过错责任以及两倍赔偿制度等方面建议,从而建立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实现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二元执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