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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资本市场全力发展的环境下,退市制度已经成为保持证券市场健康成长的一种主要的制度,但由于退市制度发展较晚以及起初资本市场的不重视,导致退市制度无法与上市制度、资本运作制度相辅相成,且造成退市制度无法实现其优化核心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本文是在借鉴欧洲成熟资本市场的基础上,以具有代表性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的相关规定为主要研究对象,并将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通过三部分的内容拆分进行对比与分析,最终提出建议。 第一部分是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概念及特征的介绍。虽然上市公司的退市可以分为主动退市和被动退市两种方式,但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来看,与国外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相比,主动退市制度才是真正欠缺的地方。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成熟的资本市场,积极的引用“一元退市制度”、“小股东多数批准制度”等,都是我国退市制度可以借鉴之处。 第二部分是中国退市制度的介绍及其存在的不足,通过对2014年颁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退市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的上证发[2014]6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深证上[2014]37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的学习与研究,发现我国证券交易所与证监会此次针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增加了主动退市的七种方式并明确了信息披露等均可引发强制退市的情形,这种制度规定对于我国证券市场来说明显是进步的,但仍存在诸多不足。2016年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动荡的一年,诸多制度即将改革,注册制与核准制的衔接,也将直接影响退市制度的发展方向。 第三部分是针对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的完善与建议。只有退市制度的运行与上市制度的发展程度相同,才能保证证券市场优胜劣汰。所以针对目前存在的“壳资源”现象,积极推进注册制的实施,确保解决上市难的问题,才能从根本解决退市,尤其是主动退市并不是形同虚设。另外,在退市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维护也是至关重要的,中小股东作为在证券交易中的弱势群体,必须建立相关制度,比如“独立委员会”、“小股东多数批准制度”,保证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的退市过程中通过制度的实施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