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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管辖权标准进行研究,分为5个部分。第1章简要介绍研究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管辖权标准的价值,首先介绍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一般要求的条件,包括互惠、程序正义、管辖权等等,指出适当管辖权是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前提。然后分析管辖权标准存在的意义以及研究的价值,重点放在管辖权标准对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意义,以及直接管辖权和间接管辖权的介绍和区别上,从而得出结论,有必要对于管辖权审查标准这一问题进行单独研究。第2章是管辖权标准的内容,介绍常见的连接因素,包括住所地或者惯常居住、当事人国籍、争议财产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与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所在地、当事人的协议或者自愿接受管辖等,并对各个连接点进行分析。然后分析其发展趋势,一般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更加灵活或开明的,有利于扩大和便利交流的观点已经获得认同。第3章是管辖权的审查适用标准研究,首先是相关理论分析,包括规则导向理论和政策导向理论,对这两个理论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和阐述。接下来介绍实践中国际上审查外国法院管辖权的四种情形,即原判决国法院的管辖权应依承认与执行判决地国家的国内立法来确定,依据原判决国的国内法确定,重叠性标准,即依据原判决国和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地国两个国家的法律,或者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但由于管辖权审查情形仅仅是一个大致的分类和介绍,实际上每个国家的对于管辖权的法律适用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本文重点对美国、德国和瑞士的审查制度进行介绍。第4章是管辖权标准的国际协调,从代表性和实用性的角度出发,本文对于布鲁塞尔公约体系以及1999年海牙《关于民商事管辖权与外国判决执行公约》和《法院选择协议公约》进行详细介绍。这些公约的制定体现出了一种趋势,即各国在实践中已经很少采取保守的态度来讨论管辖权标准的问题,正在向灵活和注重合作的方向发展。第5章是关于中国的实践以及建议。首先介绍中国的立法现状,包括国内立法、双边条约以及国际条约三个方面,得出结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将原判决法院的管辖权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先决条件,也没有对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原判决法院管辖权的规定,这显然是一个很大的缺陷和不足。所以笔者提出了一个建议,即,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将管辖权标准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包括三个层次,1、依据原判决作出国的管辖权规则判断该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2、同时在国内法中规定某些连接点,作为原判决国管辖权规则的补充,以加大涉外判决的国际流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和作出判决外国法院基于过分管辖根据取得的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可不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在国际上,扩大与国际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继续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条约,另一方面考虑加入《法院选择协议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