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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公力救济不足的补充,世界各国普遍在刑法中设置正当防卫制度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作为一项实定法上所规定的正当化事由,其成立要件在我国理论界并没有太大的争议。然而,具体应当到某些具体问题时,正当防卫的界限应当如何划定,仍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正当防卫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几乎每个都存在分歧意见。近日来“于欢刺杀辱母者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再次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防卫限度、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的大讨论。在此背景下,结合实务重新研究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是迫切和必要的。本文以“于欢刺杀辱母者案”为切入点,围绕案件的司法判决及其引发的社会舆论、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探讨正当防卫的理论依据、实施的条件、界限及防卫过当的罪过,在得出该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案件犯罪嫌疑人于欢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何处罚的结论之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反思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和地位。具体而言,本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件背景及裁判情况,引出本案法、理、情的纠结,并指出最根本的争议焦点在于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与适用。第二部分以价值评价为逻辑起点,探讨了本案中法律和道德孰轻孰重、孰先孰后的问题。在我国古代,对与家庭伦理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进行处理时,人们倾向于采取以儒家所宣扬的亲亲、尊尊等观念作为评判标准。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不再满足于道德的约束,而是向着更规范、更标准、更具强制效力发展,这就是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法律源于道德,但二者逐渐分离成两个不同评价体系并产生主次逻辑顺序。在我国,法治占主导地位,德治是辅佐手段。故本案的根本争议在于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适用,而后才考虑道德与情感问题。第三部分是不法侵害的界定。笔者从不法行为的属性、不法行为的时空限制要求等方面分析了不法侵害特性,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本案中要债行为已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并讨论了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警察到场能否阻却自卫行为的紧迫性。并最终得出本案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法行为紧迫性要件已经具备,正当防卫仍具有实施的时间条件的结论。第四部分分析了无限防卫权不适用于本案,以及于欢的防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未超过防卫限度,最后围绕着判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得出于欢的防卫强度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结论。文章的第五部分对防卫人的防卫意图和伤害意图进行了探讨。提出防卫过当中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不应成为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影响因素。从正当防卫到防卫过当、再到故意犯罪,笔者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来分析于欢的客观行为与主观心理,得出于欢在主观上超越了防卫的范畴,取而代之的是加害目的,令得整体行为从根本上完全转化为故意犯罪的结论。结语部分,本文以防卫过当行为中防卫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相较于单纯犯罪的都要轻为由,要求司法机关把握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内在联系与区别,便于国家法律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的态度得以体现,进而达到激励广大公民学会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行使正当防卫权的目的,实现对犯罪行为进行果断打击,为有效捍卫法律神圣尊严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