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房养老信托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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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且呈现出“未富先老”的特点,目前社会面临的养老局面越来越严峻。社会养老保障机制不健全,由于历史原因养老金不足,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得传统的养儿防老越来越难以实现。只有不断地创新养老的模式和观念,才能应付日益严峻的养老形势。“以房养老”这一新的养老模式,对于那些“房产富人,现金穷人”的群体尤为适用,国外的实践证明,在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上,这种新型模式效果显著。我国的特殊国情以及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以及政策的不明朗、体制上的诸多限制等因素,使得该项制度虽然引入我国时间较早,但实际运作中确困难重重,严重“水土不服”。基于此,本文试图将以房养老理念与信托制度相结合,提出一种新型的以房养老模式,为我国开展以房养老提供新的思路。本文第1章为引言部分,这部分主要介绍选题来源、意义,然后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第2章首先针对目前我国各地已经开展的以房养老新模式进行探讨,分析其优缺点;其次,提出以房养老信托这一新的以房养老模式,对其含义、特征进行详细的论述;最后,探讨以房养老信托的制度优势,包括长期规则功能、破产隔离功能、财富传承功能、理财服务功能和六老产品服务功能。第3章探讨以房养老信托的可行性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存在的法律障碍和运行中存在的风险。首先,我国实施以房养老信托模式的可行性包括我国年轻人养老压力与日俱增,我国居民养老观念的转变,我国居民自有住房数量大幅增长以及我国民事信托的快速发展;其次,由于我国信托法相关配套制度没有跟进,使得在我国设立以房养老信托存在诸多的法律障碍,如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迟迟未出台,现行税收制度与信托制度的衔接,私益信托中无法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最后,以房养老信托的实施也存在较多的风险,如长寿风险、信托公司的经营风险以及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风险。第4章重点探讨以房养老信托的法律关系。以房养老信托法律关系由三个部分构成,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客体是指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商品房,内容包括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受益人的权利。第5章对我国实施以房养老信托提出制度构想。首先,以房养老信托的运行机制,包括以房养老信托的成立与生效、登记公示、终止。其次,对我国信托法相应配套制度摩托提出建议,包括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的税收制度以及信托监察人制度。最后,针对开展以房养老信托可能遭遇的风险提出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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