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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是由形状或形状和“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①等要素组合而成的“三维标志”。2001年“三维标志”在我国获准注册,立体商标随之开始在商标家族中崭露头角。但商标类型的扩张也伴随着新的问题,从"FERRERO ROCHER巧克力立体包装案”②到‘’ZIPPO打火机外形案”③,再到“雀巢方形瓶案”④,立体商标纠纷和争议不断增多,并引起学术界、司法界的广泛探讨。立体商标与传统的平面商标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在判定原则和保护手段方面具备一定的特殊性。但我国相关制度起步较晚,实务经验有限,因此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和分歧,比如传统平面商标的保护和审查制度是否适用于立体商标,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及非功能性如何判定,以及立体商标是否只能进行单一保护等。鉴于此,本文拟就立体商标的商标法保护要件及多重保护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以期澄清立体商标相关理论混淆,为完善立体商标保护制度提供些许建议。本文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引言、正文和结论。引言首先介绍了写作背景及选题的意义;其次阐述了相关领域研究现状;最后介绍了研究方法、目标及创新之处。正文分为三章,具体如下:第一章讨论立体商标的基本问题。从立体商标的概念切入,讨论了立体商标的范围和分类,辨析了其与商品的包装、装潢及商业外观的关系,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对立体商标进行了界定。第二章着眼立体商标的商标法保护,重点论述积极要件之显著性及消极要件之非功能性的内涵及判定。在显著性部分,首先,讨论了显著性的概念和分类,阐释了其与识别性和独创性的区别与联系;其次,探讨了关联理论的适用性,以及美国和我国的显著性判定标准;最后,针对传统关联理论的局限性,提出完善我国立体商标显著性判定标准的建议。在非功能性部分,首先,分析了功能性的概念、分类,以及其与商标的功能、外观设计的功能性及实用性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其次,讨论了非功能性的立法目的和绝对效力的表现及例外;再次,通过实例分析,比较了美国的价值判定标准和我国、欧盟的事实判定标准;最后,对功能性的范畴和判定标准展开思考,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功能性判定标准的建议。第三章将讨论延伸至立体商标的多重保护,研究对象为“复合性立体商标”,即集显著性、独创性和装饰性等特性于一身的立体标志,其在一定条件下符合商标法、著作权法、外观设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保护的要求。文章首先分两条线对多种保护模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一是辨析了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外观设计法积极保护之间的共存关系,二是阐述了商标法积极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消极保护之间的共存关系。随后论证了权利重叠的正当性,并提出了制度完善建议。最后,在结论部分,基于以上研究和分析,对全文核心观点进行了总结和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