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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刑法规范概念的界定。为有的放矢,本文首先对理论界使用“刑法规范”可能指称的对象和刑法规范的称谓两个前位问题进行了说明。刑法规范在大多数著述被用来指称作为作为刑法组成要素的法律规范,也有少数学者用其指称法律条文,理论界对刑法规范存在不同称谓,有的著述将其称作“刑罚法规”、“刑罚规范”、“刑法的规范”、“刑事法规范”等等,“刑法规范”是使用频率最高的称谓。其次,刑法规范的概念界定按照种差加属概念的逻辑方式展开,先定位刑法规范的属概念——法律规范,后分析刑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区别。法律规范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规定一定社会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具有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两个基本特征。刑法规范的个性存在于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当中: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刑法调整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最后,在对刑法规范的属概念和种差作出界定的基础上,本文给出了刑法规范的定义:刑法规范是规定犯罪与刑罚,调整国家和犯罪人实体权力义务关系,为其他法律的实施提供保障的法律规范。 第二部分是关于刑法规范结构的分析。文章从“刑法规范的结构”概念入手,论述了刑法规范的结构与法律规范的结构之间的关系,认为二者具有一致性,有关法律规范结构的理论同样适用于刑法规范结构的分析。随后,文章对法律规范结构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对假定部分的作用和地位、法律规范的确定性和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的区别三个方面的分析,本文认为假定是法律规范中独立的构成要素,不能以其他要素取代之。在制裁能否成为法律规范构成要素的问题上,本文持否定立场,理由有四个方面:一是具体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制裁的规定;二是制裁说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三是制裁说混淆了法律规范自身与法律规范运行之间的区别;四是制裁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本文赞同适用条件、行为模式二要素说。就刑法规范而言,其适用条件是指各种犯罪构成要件的概括性规定、各种犯罪形态成立条件、各种刑罚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或者是具体犯罪标准的规定;其行为模式是指为国家和犯罪人设立的进行刑事活动的行为模式,具体表现为某种条件下国家享有怎么样的刑罚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