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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并对交通事故作出处理。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的职权行为,交通事故认定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的立法解释,都将交通事故认定定位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理论界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及救济方式的认识都存在很大分歧。这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交通事故认定造成的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进行救济一直争议不断。从实际效果来看,仅将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证据,并不能很好地实现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显然和将交通事故认定定性为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证据的立法初衷不符。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我国行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进行厘清,并寻求能够有效解决交通事故认定争议,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方式。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性质;第三章我国现行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与救济方式的瑕疵;第四章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与救济方式的完善。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改由交通事故认定替代。在此情况下,结合相关概念,例如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法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对交通事故认定概念进行界定,并将交通事故认定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加以比较,总结其异同;同时区分交通事故责任、法律责任之间的差别,是展开对交通事故认定性质以及后续救济方式研究的基础。因此,本文第一章以两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几组有关联概念的分析,对交通事故认定概念进行明确,并对其特征作出归纳,为下文交通事故性质分析、救济方式的探讨奠定基础。正确认识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是进一步探讨如何完善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以及寻求恰当救济方式的前提。在第二章节中,笔者对理论界关于交通事故认定性质的几种主流观点用运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指出各种观点的谬误,总结交通事故认定的特征,提出交通事故认定是一种行政调查,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观点。概念的厘清、性质的分析都是为了在对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实现对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以及救济方式的完善。因此,在接下来的两章中,第三章首先对现行交通事故认定程序及救济方式存在的瑕疵进行深入分析,进而在第四章中提出完善交通事故认定程序以及救济方式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应该恢复交通事故认定重新认定制度;在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增加听证程序;允许当事人以交通事故认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