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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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都无比重视对人权的保护,这也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便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最好的办法。但是在侦查阶段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请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在各国规定是不一致的。而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加以重视。目前,我国对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的研究还十分有限,立法上也存着诸多缺陷,因此对于该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本文主要是通过对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既有的研究资料进一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   本文主要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进行简单的介绍,以为下文的研究做铺垫。在这里主要介绍了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在国外(本文中只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俄罗斯四个国家及联合国制定的国际文件)的立法状况,和在我国的立法状况。   接下来的第二、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   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的意义。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本文认为主要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   (一)为庭审辩护做准备;   (二)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   (三)有助于促进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   (四)有利于限制侦查机关的权力。   第三部分,主要研究我国目前的立法(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的规定的缺陷,以及如何加以完善。我国的立法关于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的规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即没有规定律师具有在场权;没有赋予律师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会见通信权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没有规定侦查机关违反相关法律的责任,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修改中,必须从这五个方面加以完善,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阅卷权,取消对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的不合理限制,规定侦查机关不给予律师行使辩护权之便的责任,从而使律师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意在通过本文的研究,对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进行较为详细的研究,以期为我国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完善方面作出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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