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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目前国际私法上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最广泛肯定的一项制度,它在外国法的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上,一直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现代各国的国际私法无不采用这一制度,从维护本国法律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着眼外国法的内容或其适用结果以限制、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一方面是适用外国法,另一方面是限制、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这是一对矛盾。然而,我们只要回顾国际私法的演变历史就可以发现,国际私法的发展正是在以适用外国法为一端,以排除、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为另一端的这一矛盾天平上运行的。由此可见,公共秩序保留无疑是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瓶颈”。针对以上“瓶颈”问题,本文在文献资料研究的基础上,广泛运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系统分析等方法,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分析比较了各国公共秩序保留在立法和司法运作上的差异,剖析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和司法运作之得失,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对策思路。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指出,虽然各国现在都在承认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并且都在适用它,但何谓公共秩序,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模糊的概念。从本质上讲,公共秩序保留就是一种国家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本国重大利益、基本道德和政策的工具。它对内国法起着一定的积极肯定作用,而对外国法起着一定的防范否定作用。第二部分在深入分析各国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和立法内容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目前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是比较全面的,但也存在着内涵不一致;适用标准相矛盾;内容存在“盲点”;规定不协调;没有具体体现当今国际社会限制公共秩序保留适用的精神;适用的对象不适当地包括了国际惯例等缺陷和不足。第三部分比较研究了各国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实践,并以案例的形式对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实践进行实证分析。指出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的限制越来越多,适用的机会越来越少。第四部分强调,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一些疑难问题不能根本解决的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