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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是特定的民族或群体在生产及生活实践中,不断总结并创造的智力成果,具有鲜明的文化标志。中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随着人类对于传统文化价值的认识日益深刻,对其利用也日渐拓展,因而,经济的全球化直接影响了世界文化的多元化发展。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内容不确定,是当前传统文化法律保护遇到的“瓶颈”问题。正因如此,来自传统社区之外的主体对传统文化的不当占有、利用现象愈加泛滥,在侵害传统文化权利人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同时,还对传统社区人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威胁。正是基于上述背景,科学运用洛克的劳动财产权学说、激励理论和外部性原理等理论工具,论证对传统文化进行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首先,在理论上,通过对传统文化的概念、特征及其与相关术语的辨析,明确了传统文化是特定的民族或群体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造的,体现该民族或群体的特定品质和文化要素,经过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各种创造性成果。进而从洛克的劳动财产权学说、古典经济学的激励理论、外部性原理以及维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等多个角度论证对传统文化进行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次,在实证上,通过比较我国、国际组织、发展中国家的相关立法,全面概括、评价了目前国内外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现状。进而对目前传统文化保护的立法选择方面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应采取一种公法与私法结合即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该法在性质上为行政法,并且该法也是从公法角度上强调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但是,在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关于传统文化民事保护的规则,因而,建立传统文化民事保护规则,赋予传统社群相应的私权,才能够充分调动他们保护传统文化的积极性,也才能够实现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的目标。基于上述论证分析,文章提出就传统文化而言,传统文化产权的界定就是对持有者持有的文化资源进行权利设置,或者明确持有者对该文化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权利。文化产权下传统文化的保护,体现的法律关系就是传统文化产权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三个方面。传统文化产权主体应采用“双重主体说”,即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为传统社区,传统文化的管理主体为传统文化集体管理组织。传统文化产权的权利内容包括精神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两个方面,精神性权利包括署名权、文化尊严权和文化传承权,财产性权利包括文化使用权和获得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