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自治组织成员权利救济研究

来源 :吉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inter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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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社会自治组织是一个与社会中介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准政府组织等概念具有相似性,但在本质上又具有差别的概念。除了公共服务性、非营利性、中介性等共同性质以外,社会自治组织还具有自治性、自主性以及独立性。它的产生代表了我国公民意识的觉醒,体现了市场经济大背景下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处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社会自治组织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公共管理职能,成为分担社会事务的重要主体,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政府主导一切甚至侵吞社会权利的局面。然而,在承认社会自治组织所带来的社会进步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它所带来的问题,那就是作为实施公共管理行为的主体,它对其组织成员所实施的管理行为具有何种性质;我们应当将社会将自治组织对其成员所实施的公共管理行为纳入何种调整范畴;当组织成员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应该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救济。因为正如孟德斯鸠所指出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所以必须正确对待这种越来越普遍的权力,将其纳入合理以及合法的调整范围,为成员权利救济指明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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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自贡盐文化为个案,运用民俗学及文化变迁理论和功能论的理论方法,从盐文化与民众的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三方面入手,首次对盐文化与民众生活的关系进行较为系统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