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奸细”罪研究

来源 :南开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ojochen81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清代“奸细”罪为研究对象,在梳理清代有关“奸细”罪的律例基础上,将与“奸细”罪相关的律,即:漏泄军情大事、盘诘奸细、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干名犯义;与“奸细”罪相关的例,即:漏泄军情大事、盘诘奸细、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盗贼窝主、应捕人追捕罪人等进行分析;此外,还将一些相关的事例、则例、章程、成案等相应的法规进行梳理分析。进而看到这些法规既有罪名的界定与惩治,又有控告与审理,还有防范与缉拿,将罪责、程序与防范、缉捕等内容融为一体。 清代的司法程序是承审官司遵照一定程式去审理案件。清代地方审级按照州县、府、道、司、院区分;中央最高审级是刑部,而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的“三法司”主要会审,其他部院衙门也兼理一些司法审判。各审级裁断处罚等级不同,因此轻重案件的处理程序也不同。“奸细”罪属于重罪,因此在许多方面是不同于一般司法程序。本文在讲述一般司法程序时,重点分析“奸细”罪的处置程序。 清王朝编立保甲、团练,利用民间力量参予防奸与缉奸;加强文武官弁的防奸与缉奸责任,以汛兵捕役为防奸与缉奸的主力;立足官民相得而构建的防奸与缉奸体系,在防范与缉拿“奸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致力于分析这种防奸与缉奸体系的特点,指出官民协防的防奸与缉奸体系虽然很严密,但也不是没有制度设计上的失误,不但有制度本身的失误,而且有实施上的偏差,还有与其他制度共同的缺陷,更有决策者认识的偏差。 传统的立法精神是“寓刑于教”,刑惩处于既犯法之后,礼防范于未萌发之前,因此立法重视防范。本文从立法技术和社会层面分析与评价了“奸细”罪相关的律例;从国家安全保障的角度,分析官民协防的防奸与缉奸体系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探讨了“奸细”罪相关律例的价值,分析了防奸与缉奸的效果,以期根据当时尺度衡量当时的制度,用当时社会发展形势考察具体实施,尽可能地做出客观与公正的评价。
其他文献
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不论是一直奉行自由经济的欧美国家,还是正致力于经济市场化的一些亚洲国家,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一种相互呼应、殊途同归的改革浪潮的冲击,开启了一个全球改革的新时代。经济危机、财政赤字、管理合法性危机、政府超载以及行政效率低下等现象,不断促使人们在实践中进行有益探索,在理论上寻求各种良策。在这种努力的过程中,各国的共同成功经验是简政放权,把有限的政府资源应用于最必需的方面,充分发挥其他组
PPP即公私合作,实质上为行政主体选择裁量的一种行政行为形式,属于行政法上的概念,其产生和新行政法下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改变有直接的关系。从2013年起,我国主要在公共服务领域掀起了一股PPP模式热潮,最直接的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模式吸引私人资本解决政府目前的债务危机,缓解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但PPP模式在推行过程中遇到瓶颈,出现了中央热、地方冷,公主体热、私主体冷的现象,落地率低。具体来说,PPP
学位
德国自俾斯麦时期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来,其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较完备、较成熟的社会安全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德国社会的公平与稳定,缓解了经济
法治共和国的思想在人类思想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发端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经罗马时期西赛罗、波里比乌斯的继承和发展;中世纪时,法治共和国思想笼罩在神学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