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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清代“奸细”罪为研究对象,在梳理清代有关“奸细”罪的律例基础上,将与“奸细”罪相关的律,即:漏泄军情大事、盘诘奸细、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干名犯义;与“奸细”罪相关的例,即:漏泄军情大事、盘诘奸细、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盗贼窝主、应捕人追捕罪人等进行分析;此外,还将一些相关的事例、则例、章程、成案等相应的法规进行梳理分析。进而看到这些法规既有罪名的界定与惩治,又有控告与审理,还有防范与缉拿,将罪责、程序与防范、缉捕等内容融为一体。
清代的司法程序是承审官司遵照一定程式去审理案件。清代地方审级按照州县、府、道、司、院区分;中央最高审级是刑部,而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的“三法司”主要会审,其他部院衙门也兼理一些司法审判。各审级裁断处罚等级不同,因此轻重案件的处理程序也不同。“奸细”罪属于重罪,因此在许多方面是不同于一般司法程序。本文在讲述一般司法程序时,重点分析“奸细”罪的处置程序。
清王朝编立保甲、团练,利用民间力量参予防奸与缉奸;加强文武官弁的防奸与缉奸责任,以汛兵捕役为防奸与缉奸的主力;立足官民相得而构建的防奸与缉奸体系,在防范与缉拿“奸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致力于分析这种防奸与缉奸体系的特点,指出官民协防的防奸与缉奸体系虽然很严密,但也不是没有制度设计上的失误,不但有制度本身的失误,而且有实施上的偏差,还有与其他制度共同的缺陷,更有决策者认识的偏差。
传统的立法精神是“寓刑于教”,刑惩处于既犯法之后,礼防范于未萌发之前,因此立法重视防范。本文从立法技术和社会层面分析与评价了“奸细”罪相关的律例;从国家安全保障的角度,分析官民协防的防奸与缉奸体系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探讨了“奸细”罪相关律例的价值,分析了防奸与缉奸的效果,以期根据当时尺度衡量当时的制度,用当时社会发展形势考察具体实施,尽可能地做出客观与公正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