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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当前处于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期,报纸、杂志、互联网上无不充斥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报道。苏丹红、三聚氰胺、盐酸克伦特罗、福尔马林这些化学用品,人民群众现在已经屡见不鲜了。人民群众现在已经对日常食用的食品产生了信任危机。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无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需要对《食品安全法》无法调整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刑法是最为严厉的调整手段,所以在实施调整时,要注意对刑法进行限制,保持其谦抑性,注重财产性、资格刑的适用,而非简单通过加重刑罚以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同时必须注意刑事政策的合理运用,从食品安全犯罪的源头进行治理。本文除导言结语外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食品安全犯罪概述。在该部分论文首先对食品、食品安全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从食品安全严峻的形势,食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无法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调整,推导出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但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调整时要重视刑法的谦抑性。第二章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该部分论述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法沿革及现行刑法规定,并对其中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两个司法解释进行了简要分析。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做出了区分。第三章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论文该部分从食品安全犯罪分类缺陷,规定的范围的过小,刑罚中的罚金刑、资格刑、死刑的不合理,较为系统的论述了现行食品安全犯罪的缺陷。论文建议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体系进行更正;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条文进行修改增加提供运输、保管、贮藏、包装的行为入罪;对刑罚进行修改。具体而言,笔者建议取消无限额罚金制,增设资格刑,取消刑法144条死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