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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医患双方之间的不信任越来越严重,医疗纠纷解决难、举证难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这不仅是体制问题,还是法制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确立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结束了行政法与民法分而治之的二元化结构。但是有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的讨论,并未因为新法的颁布而尘埃落定,学说上对此仍旧莫衷一是。笔者拟从医疗损害的概念、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等方面加以阐述和分析,全文约三万余字,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作为医疗损害责任中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即医疗损害及其责任进行论述和评析。目前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过失等概念在适用上混沌不清,严重影响司法统一和理论交流。针对这种情况,笔者提出应当利用《侵权责任法》及2008年4月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适用的医疗损害这一概念,在立法和司法中统一使用医疗损害这一更为科学的概念。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性质,应当采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说,由受害者在请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时进行选择。第二部分,笔者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医疗损害责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法的规定中,都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目前我国国情与医疗现状的大背景下,还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条件与必要,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对于过错推定,笔者认为过错推定不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是对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进行判定的一种证明规则,属于举证责任范畴,不能将其视作一种归责原则。作为一种证明规则,过错推定规则可以存在于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作为认定过错之有无的一种方式,但是对其适用应当有所限制。第三部分,笔者对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其中着重对过错的概念及其认定作出分析。认为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对过错的概念应采主客观相结合说,对过错的认定应采客观标准。据此,过错与违法性无法分割,过错包含违法性。由此,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采取三要件说,包括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对这三个要件分别进行研究,分析了过错推定规则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医疗损害责任体系中的合理性问题。笔者还提出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对于因故意而可能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不属于医疗行为,应依一般侵权责任对其进行适用。第四部分,笔者根据前述理论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进行了评析。认为该条并非是人们所认为的《侵权责任法》对过错推定规则的应用,而是对证明妨碍规则的应用。该条文间存在不够明确的地方容易导致逻辑错误,加之学界对医疗过错的理论以及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不同一的理解,使得这一条款还有一些需要讨论和完善的地方。第五部分,对全文的观点进行总结,并提出个人对发展我国医疗事业,完善医疗法学的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