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软法的功能及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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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是近几年来公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这一研究热潮首先出现于国际法领域,但是作为一种现象的软法却早已普遍存在于国内社会生活中了。由于长期以来,国内法学者往往陷入传统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司法中心主义”法律立场之中,软法不幸成为了法学研究的盲点,伴随着公共治理模式的兴起,软法对人们生活的实际影响、对社会秩序的治理作用日益凸显,软法现象便开始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   对软法的研究可以有不同的视角,但不论从哪个角度研究,目的都是为了充分发挥软法的功能,服务于当前的法治建设。因此,从这一角度出发,以谋求软法与硬法的互动为核心,解析软法的概念及特征、分析软法在法制建设中的正负功能、揭示软法功能发挥的现实依据,探讨软法与硬法的良性互动,对软法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发掘软法的应有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软法的概念,不同语境下、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国际法语境下,软法一般指称国际法的非正式渊源以及超国家法,在国内法领域下,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学者们各自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从和“国家硬法”相对应的角度来解读软法,有的学者从法的特征来证成软法的法律属性,还有的学者从法治的本土资源的角度来理解。从软法和硬法的本质差别出发,本文总结了软法的三方面特征:创制主体多元化、创制方式的弹性和民主协商性、实施保障方式的非国家强制性,这三个特征是软法区别于国家硬法的根本之处,也是软法不断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作为一类重要的社会规则,软法在规范主体行为、弥补硬法不足、节约法治成本和强化法的回应性等方面显示了巨大作用。当然,对待任何事务都应该采取辩证的眼光,软法的特性也同时构成其自身的缺陷,可能导致软法“泛化”、“硬化”、过于“软化”等现象,进而对硬法乃至法律秩序产生某些消极影响,因此,在重视并积极利用其正面效应的同时,要警惕并防止其负向功能的产生和扩大,使软法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积极力量。   软法的功能发挥有着深厚的现实理论基础:第一,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改变了国家一统局面,给大量的社会团体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开辟了广阔的空间,客观上要求自我创设和实施的软法规范予以回应;第二,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生活,而参与国家立法的有限性,客观上要求软法等非正式参与方式的补足;第三,公共治理改变了以往政府管理模式,强调开放、动态和多元治理,允许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治理领域中来,与公共权力机构分担治理任务。除了理论依据之外,软法功能的发挥还与硬法本身有着密切关系,硬法是国家理性建构的产物,然而,即使是再健全的法制也无法与社会发展的步伐完全保持一致,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设计得再美好的法律也不可能完全付诸现实、形成理想的社会秩序,因此,国家硬法的供给不足和实施效果不佳必然为软法的产生和发展留下了生存的空间。   软法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辅助硬法完成社会公共领域的治理,另一方面,其自治性与权力属性也容易导致软法滥用,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效应,因此,必须要对软法加以控制。第一,软法功能的发挥必须遵循合法性限度,即软法的制定与实施必须要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尤其不得违反“国家立法优先”和“国家立法保留”原则。合法性限度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本质要求,是软法功能发挥不可逾越的一条刚性限度。第二,软法功能的发挥必须遵循合理性限度,即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形式合理性又包括手段合理性和程序合理性,要求软法治理所采取的手段必须合理,程序必须正当。实质合理性要求软法在治理社会秩序的过程中不得侵犯公民权利,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理性限度从治理形式和内容上对软法软法功能的发挥进行限制,以此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硬法和软法两种规则系统在社会秩序治理方面各有优势,又各自表现出功能不足,因此,要实现社会秩序的良好治理,必须谋求二者的良性互动,“善法”理念倡导参与和共治,追求“和谐”的秩序目标,因而为软法与硬法良性互动、共同治理社会秩序提供了理论基础。在“善治”理念下,软法与硬法良性互动的具体模式表现为:第一,调整范围上的分工与合作。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必须由国家硬法运用强制性规范加以调整;国家硬法放松管制以及尚未介入的领域,可以由软法来加以调整;其它类型的社会关系,软法和硬法一般都可以来加以调整。第二,创制过程中的借鉴与融合。在理念层面和制度层面上,硬法与软法互相借鉴对方的先进理念和制度模式,以此来创制优良的硬法和软法规范。第三,实施过程中的支持与保障。软法通过更具体、更细密的规定,使硬法规范更顺畅、更灵活地实施,并且软法通过反复实践为硬法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硬法利用其普遍适用性和强制执行力等特性来保障和监督软法的实施。第四,建立软硬兼施的多元解纷机制。在发挥硬法解纷的主导功能时,要重视替代性解纷机制的运用,重视运用社区规范、行业规范、各类团体规范等软法来解决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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