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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变幻莫测的市场中,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充满了各种不可预料的风险。交付作为实现交易的最终步骤,在实践中往往是发生争议的焦点。因此,研究合同法中的交付,有着重要意义。交付与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紧密联系,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是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问题。交付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交易次数日益频繁,财产已经不仅仅是用于维护生存与生活,它的交换价值在经济生活中取得了重要的地位,因而财产的流通对于经济增长的作用不容忽视,交易的安全备受关注。正是基于交付制度的重要性,笔者通过参考大量的文献资料,对交付及其相关的理论进行了探讨。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以罗马法为例,介绍了交付制度的演变历程。它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仪式——现实交付——拟制交付。接着对合同法中交付的概念做了界定,对此应当注意两点:一方面,交付要以占有为前提;另一方面,交付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再者,对于交付的性质认定,笔者认为交付应当是事实行为,要因行为。第二部分横向的对交付制度进行比较法考察。以法国和德国为例,法国对于交付主要是以意思主义为主,且法国关于交付制度的规定是详尽的,尤其是交付的救济制度。德国关于交付制度既要有合意又要有外在形式。笔者认为德国关于交付制度的规定要比法国更为合理,能够更好保护第三人利益。第三部分介绍了交付的种类和要件。交付的种类,在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只有现实交付和简易交付两种。至于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则可以通过当事人来约定,但是这种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值得我们去探讨。交付的构成要件,笔者主要从动产和不动产两个方面来阐述。动产的交付很简单,一般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直接给付即可以构成;而对于不动产来讲,有效的交付相对来讲就复杂化了第四部分探讨交付的效果,这也是学术界最为关注的领域。在风险负担机制上,究竟是采取交付主义还是所有权主义,众说纷纭。虽然通说采用了交付主义,但是笔者个人认为由于标的物的种类不确定,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交付与孳息归属的问题上,主要采用的是交付主义,因为孳息的归属是以谁对孳息的生产贡献最大谁就取得孳息为出发点。第五部分主要讨论的是我国合同法中交付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交付制度,主要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总体上比较凌乱,逻辑性不强。笔者分析了交付制度的缺陷即交付概念界定不明确,风险的定义含糊及风险负担制度究竟才用的是何种机制等,进而提出了完善建议。对交付概念进行界定,主要抓住两点即合意和法律规定;对于风险的含义,笔者认为应该兼采风险说和责任说;针对风险负担机制,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标的物的种类来确定采用何种风险负担机制,有效避免争议的发生;最后,关于当事人约定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能否对抗第三人,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转交付制度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