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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海上运输的发展完善及国际旅游的快速发展,乘坐豪华邮轮环球旅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我国民众对于邮轮旅游的兴趣正在急剧上升,并且推动着整个行业的不断增长,但随之而来的是邮轮旅游中的各种纠纷。其根本在于国内关于邮轮旅游的法律政策的制定存在一定滞后,导致邮轮旅游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法律地位不甚清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纠纷解决,不利于邮轮产业的发展。故而有必要对邮轮旅游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讨论,以明确当事人的地位,划分各方当事人权责。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邮轮旅游经营模式。首先对邮轮及邮轮旅游进行简单介绍,并区分我国经营模式限制下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提出我国现行邮轮经营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为后文对邮轮旅游所涉合同法律关系的分析做铺垫。第二部分,对单船票销售模式中所涉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学理剖析。首先,界定邮轮旅游三方当事人并辨析易混淆概念。其次,对旅行社与邮轮公司之间的合同进行分析,得出其二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的结论。其三,对旅行社与旅客之间的合同进行分析,得出二者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法律关系的结论。最后,对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合同进行分析,得出二者之间的合同存在运输与旅游双重属性的结论,认定其为混合合同中的类型结合合同。第三部分,对包价旅游销售模式中所涉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学理剖析。首先,通过比较不同观点对旅行社与邮轮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进行探讨,得出二者之间存在类似于航次租船合同特性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其次,界定旅行社与旅客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得出二者之间存在旅游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结论,同时,旅行社应该具有承运人身份以获得责任限制。最后,对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认为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但是邮轮公司可以作为履行辅助人或实际承运人向旅客直接承担法律责任。第四部分,讨论我国邮轮旅游纠纷适用法律。阐述三者之间法律纠纷的提出依据和现行法律规制,认为应在海商法体系构建邮轮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本文将试图通过对我国邮轮旅游中所涉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性质的探讨,明确邮轮旅游中服务提供者所涉纠纷的法律责任归属,适当对我国邮轮相关立法提出建议,以期对我国邮轮旅游发展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