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研究几乎未曾间断。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到1982年,研究的重点在于我国是否应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经过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我国出现两次人口增长高峰,城市的就业和粮食供应都出现了问题,大批城市知青上山下乡,流向农村。六十年代初,天津、上海、广东等城市地区率先提出自己的节育措施,引发争论。随后,1972年8月,卫生部提出“晚、稀、少”方针;1979年12月,时任副总理的陈慕华在国务院会议上提出“一胎化”政策。这一时期,法学界关注的主要是我国是否应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多数是从资源、人口、环境,特别是经济角度,论证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实施的现实可行性,法学专业论著很少。 1982年到2002年,主要研究内容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家立法的必要性。1982年,“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从那年起,“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了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的地位。之后的二十年,这项基本国策依靠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立法推行。这一时期,法学界主要围绕着计划生育法制化、地方生育政策、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母婴保健和非法测定胎儿性别等社会突出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最后,研究的重点落在论述我国计划生育国家立法的必要性。 2002年至今,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中的人权和社会保障问题。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地方立法也都参照国家立法,大致完成了与国家立法的衔接,我国计划生育立法体系基本建立起来,出现了一些研究计划生育立法的文章。与此同时,新时期的新人口问题逐渐凸显,人口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等社会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与国际间交往的日渐紧密,对计划生育立法的国际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当今社会受到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人权和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清晰地进入我国法律人的视野。法学界出现大量针对现实问题,探寻解决方法的研究论述。 总的来说,当前我国法学界对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变迁的研究是比较零散和片面的。绝大多数学者是就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变迁的某一方面,甚至某一点来论述。少数涉及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变迁的文献,也是着重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发展过程的描述和分析,而不是从制度发展变迁的角度来研究我国计划生育立法的发展思路和未来趋势,总结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特点和要求。 文章拟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变迁入手,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采用归纳法,梳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变迁原因及产生发展过程。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发展历程开篇,介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产生与法律化、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变迁背景以及变迁的原因。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现状并进行总体评价。同样采用归纳法,分别对我国计划生育现行政策的发展确立、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制度结构和现有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进行梳理和整合。首先,对于我国计划生育现行政策的发展确立,采用历时性研究方法,按照时间顺序,联系我国社会的变迁,总结其各个阶段的发展特点,形成我国计划生育现行政策发展确立的时间脉络。然后则在对现行政策的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制度进行整体把握,归纳制度种类和包含内容。最后对我国现行的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进行梳理和整合,明确我国现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结构。在这一部分中,还将联系我国社会变迁,和国际发展趋势,结合引致我国计划生育立法理念和制度变迁的原因,对我国计划生育立法的成就与不足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上述研究结论,对我国计划生育立法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展望。 第三部分,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变迁的类型及影响。通过前两部分对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变迁的研究,将前两部分的研究成果,上升到理论的高度。结合国内外发展形势,对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类型进行总结,并指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现实存在的类型,进一步分析说明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变迁的实践意义。最后,指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与法律的变迁,将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