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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整理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依照土地整理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采取行政、法律、经济、工程技术等一系列的措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活动。农村土地整理的价值目的在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但是在农村土地整理实际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行政机构的权利不当行使,项目承接单位的不法行为,村民集体和个人有违农村土地整理规划和价值目的的行为频繁发生,阻碍了农村土地整理的进行,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对农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的研究,从制度层面上看可以丰富我国农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相关理论的研究;在实际运用中也可以成为我国农村土地整理活动的规范指引。农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就是指参与农村土地整理的行政主体、法人团体、村民集体和个人因其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的土地整理的法律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在农村土地整理实际中,对于法律责任承担的实现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就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整理的相关法律文件和实际来看,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农村土地整理存在着立法体制不健全,立法语言的使用不规范,内容的界定不清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中,认定原则混乱,责任主体、不法行为和侵害法益不明确,缺少农民参与机制;在责任适用中,具体适用的标准不明确,追责程序多样、救济渠道相对较少。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是判定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的依据,因为农村土地整理的综合性、社会性和经济性,本着责任适当承担的原则,针对不同的主体应当采用不同的认定原则。本文认为可以以陈婉玲教授提出的天平责任的认定原则为农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认定的主要原则,在具体认定中,针对行政主体应当采用结果责任的认定原则;针对法人团体、村民集体和个人采用过错责任为主的认定原则;依据侵害法益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各主体行为的主要次要作用,适当的采用公平原则以保证农村土地整理的价值目的的最终实现。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制度应当从三个方面出发,第一,要构建和完善现有农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体系。在我国土地部门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一并构建农自上而下包括各个位阶的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制度,确定监管体制、明确农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可以设立法律责任专章。第二,从立法技术角度出发,要克服农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立法的缺陷。立法语言的规划化程度直接影响了法律规范效力的实现,规范化的立法语言在于准确的表达立法意图,保证执法公平和司法公平。第三,要明晰农村土地整理法律责任的形式与内容。针对农村土地整理中责任主体违背的法律规范的不同,应使其承担对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在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应当正确判断其不法行为、侵害法益的类型,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处以合适的责任方式。例如在针对农村土地整理中对责任主体采取刑事制裁措施时,可以比拟我国刑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等违法行为的有关条例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