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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村的经济生活发生巨大变化,一些村干部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借机贪污、挪用各种款物。以黑龙江省某市为例,近三年共办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9件16人,占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百分之四十左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发展农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如果有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后果十分严重,它不但直接危害广大农民的安居乐业,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现有法律对涉及农村基层组织成员犯罪领域方面的主体和从事公务行为的具体范围等问题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各界争议较大,实践中判罚不一。本文结合黑龙江省某市发生的三起涉及村基层组织成员犯罪的典型案例,认真剖析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定罪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进而分析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职务犯罪主体身份问题、客观要件问题,对于如何准确认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介绍及争议的焦点问题。概要地介绍了三起案例:赵某等人贪污退耕还林款、王某某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孙某某侵占通村公路配套资金的犯罪事实以及争议的焦点,即村干部赵某等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他们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第二部分就是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主体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即村干部是否可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问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范畴问题如何确定;第三部分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方面进行了探讨;最后,明确文章的观点即赵某等人骗取国家退耕还林款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关于贪污罪的刑事法律方面规定,构成贪污罪,王某某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孙某某侵占通村公路配套资金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关于职务侵占罪方面的刑事法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