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实施检察体制改革的前提必须明晰检察权的法律定位,它不仅是检察理论的基本问题,也关系到我国检察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检察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的性质如何定位,检察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检察实践中出现检察权无法到位现象较突出,直接影响我国检察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和检察体制改革的进程。当今国内外学术界多数学者依据西方国家三权政制构架或苏联模式来定位检察权。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认为“检察一体化”的组织体制和行动原则具有鲜明的行政性,检察权是行政权,主张将检察机关从司法体制中取消;另一种认为检察权是司法权,主张审检合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在我国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权力,即法律监督权。综观以上观点,由于我国检察权在法律根据上仍然不够细密、规范,因此,这些疏漏在检察理论及实践中引起了不少困惑或争议。 本文立足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和政治制度中独立的地位及检察实践,从当代检察权的实然界定及产生的历史渊源入手,充分考察、探讨国外检察改革的合理因素及发展趋势的前提下。运用法理学、诉讼法学原理,以及比较法学的方法归纳与分析,深入研究了检察权在我国宪政体系中的地位、性质。明确提出所谓检察权,就是依据宪法和法律,由国家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专门权力。它以国家名义提起公诉,并负责对特定主体犯罪的侦查,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根本使命,与审判权相对应,实施监督法律的独立权种。其特征是:1、检察权的法定性。2、检察权的独立性、专有性。3、检察权的行使的程序性。4、检察权具有的程序裁量性。 我国现行的检察体制存在的弊端有:(1)、是检察权的立法含义不明确、职责不具体。(2)、双重领导体制,使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难于落到实处。(3)、现行检察机关管理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严重(4)、检察权在财政、人才方面受制约。(5)、检察权的地方化问题突出。(6)、检察权受到内部因素制约和其他权力的不当影响。(7)、程序不配套,检察权不到位。 针对我国检察体制存在的弊端,提出应从八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第一,完善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法律依据。第二,改革现行检察领导体制、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第三、改善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方式。第四、改善人大监督与检察独立的关系第五、改善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第六、强化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第七、完善立法以疏通和保障实施法律监督的渠道。第八、实现检察官职业化、精英化。关键词:检察权概念法律定位法理基础改革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