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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媒体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其强大的影响力已为社会公众所认可。而新闻媒体对社会方方面面的介入,也导致了新闻侵权案件的频发,所以新闻侵权也成为了法学界近年来所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而新闻侵权责任则是新闻侵权问题的核心所在,我国对此问题尚未有专门的立法规定,而是散见于各部门法、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之中。正因如此,才导致了对新闻侵权应作为何种侵权行为予以规定而产生了争议。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新闻作者在进行新闻报道时由于故意或过失,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行为。如何在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保障新闻媒体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充分行使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格权益不受损害三者间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已经成为新闻侵权立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参考国内外法学、新闻学术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务经验,对新闻侵权责任进行探讨,以期完善我国新闻侵权制度。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新闻侵权的概念及责任主体的认定。本部分分析、论述了新闻侵权的定义、特征、成因以及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对新闻侵权的研究应以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为前提,在论述新闻侵权概念之前明确新闻的概念。根据新闻侵权的产生的条件以及其具体表现形式,可以看出新闻侵权具有其自身固有特殊之处。新闻侵权案件的发生主要是由于新闻观念的变化、违背新闻真实性原则、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单位与记者、一般来稿者以及新闻侵权作品的转载媒体。第二部分探讨了新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本部分从归责原则问题的一般性理论着手,通过对新闻侵权产生后,其归责原则的发展与演变过程,指出侵权归责原则问题在学术上的争论,以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新闻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已被广泛认可的现实。根据新闻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对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新闻侵权行为、新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新闻侵权损害事实的发生,以及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四个方面内容。第三部分是关于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与抗辩事由的论述。由于被侵权所损害的民事权益往往具有财产性与非财产性的双重利益属性,因此,在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中,不仅仅要有财产损害赔偿的内容,更应当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不仅应当有财产性赔偿的内容,还应当有非财产性赔偿的内容。因此,本部分中有关新闻侵权责任承担的内容,从新闻侵权的财产性赔偿与非财产性赔偿两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是指新闻媒体在其新闻报道涉及侵害他人人格权并引发侵权之诉之后,所提出的维护自身利益、免除相关责任的事实和理由。我国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本部分在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对真正恶意法则、公正评论的适用范围以及内容的真实具体规定进行了分析和认证。第四部分主要分析评论了我国新闻侵权制度上的缺陷和完善。关于我国新闻侵权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新闻侵权的基本概念界定不明;二是新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没有明确其自身的特殊性;三新闻侵权的立法及司法解释比较分散;四是新闻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为解决上述问题,本部分着重讨论了完善我国新闻侵权相关制度的方法,主要包括:明确新闻侵权概念;重视新闻侵权判例的作用并丰富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不现对象,确立不同的新闻侵权归责原则;建立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新闻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新闻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以及完善新闻侵权的立法体系的建议。总之,本文通过上述几个方面内容的分析和论述,以求寻找到一种更好制度以协调新闻自由和人格权之间的价值冲突,使新闻媒体得以充分行使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权利,从而达到公权力、权利和新闻自由权利的最佳平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