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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由于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据统计,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有百分之八十以上要靠行政机关去落实。所以,没有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就谈不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正因如此,国务院于1999年3月、2004年3月分别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论述了依法行政对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并阐述了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步骤。 依法行政指的是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真正意义上的全面的依法行政。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56个民族组成,其中少数民族55个。目前,我国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120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口有1亿多人,居住地域广,仅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就占国土总面积的64%。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是国家的地方行政机关,自治机关的依法行政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依法行政,才有整个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否则,国家的依法行政就无从谈起。 实现依法治国,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就必须有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实现。实现国家的依法行政,就必须有地方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在内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实现。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依法行政,就必须对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针对这些问题采取有效对策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民族自治地方的依法行政才能顺利推进,国家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加快实现。 长期以来,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受人治和封建思想影响较深,行政主体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较弱,行政违法的现象常有发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也时有发生:与汉族地区相比,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落后,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文化知识水平较低、法律素质较差,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