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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这一程序的目的在于消除法院裁判的确定性和案件真实性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确立司法权威还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都与裁判的稳定性和正确性密切相关。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院的裁判不可能全部正确,这时就产生了稳定性与正确性之间的矛盾,再审程序正是这样一种在矛盾中建构的程序。它的设计体现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立法者对诸多法律价值权衡取舍的结果。一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将实现绝对的实体真实视为最终目标,而程序的安定性和判决的既判力却往往受到忽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只要发现生效裁判有错误就可以启动再审,这种单一的价值取向导致实践中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司法的权威和当事人的权利都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和保障,刑事再审程序也无法有效发挥其救济功能。因此,从理论上和制度上重构刑事再审程序成为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本文共分三章,笔者在对刑事再审程序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全面剖析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现状,对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提出若干建议。第一章为刑事再审程序概述,包括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目标和刑事再审程序的特征三个部分。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从刑事再审内容的角度提出了再审程序的概念,认为因事实错误的再审和因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都是本文所研究的刑事再审程序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分析了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指出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是多元化的,再审程序追求的应该是多元价值的综合平衡,而不应仅仅看到其中一个方面。最后通过对刑事再审程序和普通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归纳出我国再审程序的特征。第二章是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适用现状的考察分析。笔者分别从再审理由、再审主体、再审程序设计以及申诉制度四个方面,对目前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缺陷和面临的困境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从中不难发现以刑事诉讼法五个条文为框架建立起来的再审程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具体案件的操作方面,诉讼条文的规定有很多不合理之处甚至规定缺失,主要包括再审理由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启动再审的主体错位,法院主动提起再审违背基本的诉讼原理、检察院抗诉权力过大;再审的审理规定不完善,管辖不明、适用程序不当、再审无限制;申诉制度不合理,对申诉的主体规定不当、对申诉的处理没有相应规定等问题。第三章为我国再审程序的完善,是本文写作的重点,也是笔者写作此文的目的,包括再审程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建议两个部分。笔者首先在第二章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剖析了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指出我国“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传统诉讼理念在指导刑事再审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尽管这一理念体现了对司法公正和实体真实的追求,但对刑事诉讼而言,是不可能也不合适的。诉讼活动有其本身的特点,在对案件的处理中,不应该把诉讼活动视为人的认识活动,不应该把刑事再审单纯地作为发现真实的工具。反复使用、反复启动的程序最终将失去其本质的意义。接着,笔者从刑事再审理念的更新、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审理和刑事申诉制度四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的再审制度提出了若干具体建议。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包含着丰富的诉讼法律问题,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密切相关。再审程序的完善不仅要求我们更新诉讼理念转变诉讼观念,更重要的是,在设计这一具体制度时要站在维护法院既判力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考虑,对案件的审理应当极力避免反复,防止再审程序启动上的任意性和随机性,使我国的刑事再审真正成为彰显正义、保障人权的非常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