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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讨在我国产品责任领域构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用以解决我国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产品侵权问题严重、假冒伪劣产品泛滥、对外贸易不对等的现状。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在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和产品责任法定保险制度。同时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以人为本,杜绝因缺陷产品引起的种种危机,让“苏丹红”、“三聚氰胺”等同类事件不再发生。
本文由五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全面介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特征。通过与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对比来分析惩罚性赔偿的外延。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当前国外产品责任立法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该制度上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并对两大法系产品责任法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总体走向做出了归纳,并指出了其中的精华为我所用。第三部分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产品责任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价值角度分析其适用的可行性。第四部分概述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的缺陷比如责任主体过窄、损害赔偿制度功能单一等问题和引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探讨了在我国产品责任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很具有“杀伤力”,因此在适用该制度时要慎重。作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指出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经验,根据我国现有的实际国情,先在某些事故频发、直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并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产品和危险性较大的产品中推行强制产品责任险,而后逐步建立强制性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使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的适应我国国情以达到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