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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为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犯罪行为开阔了道路。作为信息获取和交流平台,互联网已经融入人们生活,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日常生活、工作甚至部分犯罪行为都被打上了互联网的印迹。具体到诽谤罪,借助网络捏造并散布诽谤性信息的网络诽谤行为异军突起,并不断蔓延,传统诽谤罪已经无法有效遏制网络诽谤的发展趋势,因此,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得不针对网络诽谤行为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网络诽谤行为进行了界定,并且明确了网络诽谤“情节严重”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具体情形。但是《解释》的仓促出台,并未完全解决网络诽谤存在的问题,而且,《解释》中对于转发500次为入罪标准、恶意转载情节恶劣等相关规定仍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围绕网络诽谤在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共分为引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了四个章节。引言部分对当下网络诽谤犯罪的现状和困境作了简要介绍,提出了网络诽谤犯罪面临的几个问题,并简要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的意义。第一章节分析了网络诽谤产生的背景,比较了传统诽谤行为与网络诽谤行为的区别,网络诽谤比起传统诽谤成本更低、更隐蔽、危害性更大、传播速度更快,等特点。最后,介绍了网络诽谤犯罪的刑法回应及其存在的不足,对现有司法解释的不足提出了问题,指出本文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节主要讨论了网络诽谤的行为主体和网络诽谤的行为方式问题。针对《解释》对于网络诽谤主体和行为方式的进行评析,提出目前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法律未涉及的互联网内容供应商是否能够成为网络诽谤的主体进行了探讨。第三章讨论了网络诽谤与寻衅滋事行为、网络诽谤与言论自由、网络诽谤与侮辱行为的界限。首先,针对《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讨论了网络诽谤和寻衅滋事之间的关系;其次,对理论界关于法律与自由之间观点进行了评析,进一步讨论了网络诽谤和言论自由的界限;最后,针对网络诽谤和侮辱存在的重合部分进行了分析。第四章节主要分析司法解释关于网络诽谤法定情节的规定。对“情节严重”中关于点击、浏览和转载次数作为入罪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然后讨论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中的部分情形所存在的错误,并对部分情形的抽象规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五章在前四章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网络诽谤的立法例,针对网络诽谤存在的问题提出实际可行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