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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直接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人权入宪,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政府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根本法的一项原则,不仅完善了中国人权的宪法保障,同时也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表明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内,以更大的力度维护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但在公民人权宪法救济已成为各国惯例的今天,为什么我国公民人权宪法救济制度迟迟未能建立?本文在探讨人权保障与宪法救济关系的同时,也试图寻求适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宪法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