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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出现以来,对于是否应该通过立法来禁止内幕交易,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之间就存在分歧。但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欺诈行为,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世界各国现行的通常做法是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我国从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便规定了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但主要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欠缺民事责任制度的部分。然而,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不可替代,只有建立民事责任制度,才能使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恢复平衡,才能更有效的查处内幕交易,实现证券市场的有序和效率,从而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本文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比较和借鉴国外的可行经验,对证券交易民事责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题目为《证券交易法律责任研究》,全文分四个部分,各部分内容提要如下:一、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同时排除了内部人短线交易。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则理论。以美国法为参考,就美国法上关于诈欺的不同法律构成进行了论述。三、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探讨。从民事责任的来源和性质入手,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了定位。四、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分析。从权利人的选定、义务人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内幕交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本文基本结论:⒈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之债。⒉对于内幕交易行为,股东优先于公司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当股东不行使此请求权时,允许公司进行追偿。⒊团体代位诉讼对于股东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重要意义。⒋“泄露信息”型内幕交易下,泄露信息者和接受信息者应作为连带义务人。⒌“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型内幕交易下,应由建议人作为义务人。⒍对于损害的确定,应遵循“实际买卖证券”标准、“同时交易”标准,并选择适当的计算方法,而不应以被告内幕交易非法所得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⒎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应采法律推定的技术与举证责任倒置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