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情形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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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作为现代法人制度的两大基石推进法人制度在市场经济中不断发展。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有违法人制度根本的现象。这些现象若不加规制,势必会影响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为了平衡法人制度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英美法系出现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日本称之为“法人格否认”。我国于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在第20条和第64条引入这一规则,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以及用语的不严谨,导致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这种限制很大程度上是由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造成的,因而仅靠成文法是无法妥善解决的,因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始终是一个非常有活力的普通法规则,成文化是其最艰难的部分。本文通过分析“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起源及内涵以及外国的司法实践,得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人格混同”其实并不是“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是独立于“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另一种适用“法人格否认”的理由。由于我国法律条文的限制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法人格混同”案例不能依照《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否认法人人格,致使实践中大量的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救济,这与“法人格否认”的法理是不相符的。最高人民法院自2011年开始发布指导性案例,所发布案例中的裁判要点和思路作为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指引。其中第十五号指导案例“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各姐妹公司人格混同,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参照《公司法》第20条判决,而不是直接适用《公司法》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将这则案例选为指导性案例,表明最高人民法院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一致,认为“法人格混同”不属于“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基于其对债权人权益的危害以及在各国“否认公司法人格”规则中的地位,当几个法人实体出现严重的人格混同的情形时,可以参照《公司法》第20条来否认法人格,从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在否认法人格混同公司的人格时无法可依的问题。本篇论文内容分为三大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通过分析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司法实践以及“法人格混同”和“滥用法人格”的内涵及外延,得出“法人格混同”不是“滥用法人格”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是一种独立使用法人格否认的情形;第二部分,首先列举了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然后分析这些规定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存在哪些限制,同时也述及了司法实践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突破;第三部分,指出现行法律条文的缺陷以及案例指导制度对其的完善,并进一步论述了在我国法人格否认领域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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