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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国法律的间接性调整规范。本文论述了冲突规范从诞生到美国冲突法革命以来的新发展,概括而言,就是由规范到方法再到规范的发展过程。当然,这一过程并非是循环往复的,而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新的冲突规范保留了传统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优点,同时结合灵活性的发展趋势,实现了对冲突规范的软化。为阐述这一问题,本文共分四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文章第一部分概述传统冲突规范的产生及作用。传统国际私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由于当时理论的局限,传统冲突规范只处于萌芽状态。19世纪,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在他的理论影响下,传统冲突规范正式登上各国立法的舞台,对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冲突发挥巨大作用。文章第二部分阐述了美国冲突法革命对传统冲突规范的批判。传统冲突规范依靠单一连结点来选择法律,被美国学者批判为只是在做“管辖权选择”,会有违个案的公正处理。这期间,美国新的选法理论层出不穷,包括"结果选择说","政府利益分析说","较好法说","法院地法说"及影响最为深远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等。新理论传到欧洲,虽遭致广泛批评,却逐渐渗透到各国的立法中。文章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总结了美国冲突法革命以来冲突规范的新发展,即以方法"软化"传统冲突规范。该发展主要包括如下四方面:第一,以新的选法理论改造传统冲突规范,用灵活开放的系属公式代替僵硬封闭的系属公式;第二,将新的选法方法演变为定型的冲突规范;第三,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以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最后,采用"分割法",将同类法律关系依其性质不同分割,以及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其<WP=3>分别制定具体的冲突规范。传统冲突规范的软化体现了国际私法的价值追求是强调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可预见性和最大程度实现公正性相结合,并在诸价值间寻求最佳结合点。文章第四部分阐述冲突规范的新发展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启示。目前,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相对落后,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本章通过例举我国现行规定的不足,对比国际立法的发展,提出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发展方向的建议:第一是采取法典化的立法模式;第二是吸收冲突规范的软化成果,制定出相对灵活的冲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