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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经济增长的速度举世瞩目。但与此同时,生态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制约着传统线性经济的扩张,导致生态承载能力的不断恶化。由此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需要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向更高级的循环经济模式转变。从传统线性经济到循环经济的转换为今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能。从根本上看,循环经济只有融入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才能实现。循环经济是人类社会为解决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生存与环境问题,是探寻未来经济发展模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新的经济模式。这种模式与传统的线性经济发展模式完全不同,它是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前提下,以高效利用资源为手段,以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的深化。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社会形态的进一步体现,是符合可持续发展主体要求的发展状态。和谐社会为循环经济提供了一定的意识形态与制度规则,从而使之可能成为真正的生态经济。法制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一个国家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规范。循环经济在和谐社会下的成长更离不开法制。只有在国家与政府主导下,形成公众参与、市场规范的生态经济社会机制才能促进循环经济法制化的步伐,这就决定了法律是循环经济制度建设的基础。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虽有不同路径,法制应是各种路径的归一性选择。国际社会从发展循环经济到法律制度建设的实践证明,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价值取向,以生态承载力为环境友好的底线,从生态的高度看待环境和人类社会发展,重视生态功能的保护与恢复,注重运用规划、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实现环保目的,明确规定社会相关主体的环境责任和义务,在协调的制度体系中推进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然而,现行法律制度并没有为“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更多的经验积累。为了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中国现行法律制度需一定的变革。我国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建立将从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为前提,实现包括宪政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体系的变革。在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的前提下,通过法律制度规范社会主体的经济行为、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营造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