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众所周知,司法透明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刑事审判公开制度及其运作即是司法透明的重要体现。贯彻刑事审判公开原则固然重要,但是同时必须注意审判公开与人们追求的另一种价值——“个人隐私”之间冲突的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关于个人隐私的例外规定就是旨在衡平这种冲突。在日益复杂的社会交往中,个人隐私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们不能缺少的一部分。然而,我国《宪法》及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其他部门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均处于隐性保护阶段,并没有对个人隐私作出直接的界定和规定,这就给在实质意义上保护个人隐私造成不可避免的困境。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是简单的规定个人隐私是审判公开的一个例外,并没有对这一重要例外制度作出详细的程序性的规定。由于立法上的空白、理论界对此研究的相对不足,在刑事审判中,即使当事人的隐私权、被告人要求公正审判的权利、公众的知情权、媒体的报道权遭受侵害,也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的案件表明,现有的规定不能有效的保障审判公开制度价值的实现,也不能在刑事审判中对个人隐私形成有效的保护。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想要通过对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这一问题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和论证,以期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贡献。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成四个部分,共计约三万七千字。第一部分,刑事审判公开与“个人隐私”基础理论。首先,审判公开在刑事司法中获得特别的强调,其应当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法庭的审理和判决应当公开,二是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公众可以旁听,新闻媒体可以报道。刑事审判公开的价值是:通过公开,将刑事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制止暴力和私欲,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和对刑事司法制度的认同感,保证刑事判决与公众理性的一致性,实现人权保障和审判公正的统一,从而最终实现程序的正义。由于刑事审判公开原则的普适性特点,因此不同利益主体之间会产生利益冲突。其次,个人隐私是一个现代性的概念,对它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因此,本文只选三个现有的定义加以综合作为本文展开的基础,而并不再作其他定义,包括“隐私是对个人信息资料的控制”、“隐私是个人不愿向他人公开和不受他人干扰的私人生活”、“隐私是个人对是否受他人关注的控制”。与个人隐私相对应的隐私权也是近现代以来的概念,它完全不同于隐私的概念,是指个人对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私生活安宁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隐私权具有四种功能:包括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及自主决定、保障个人个性、保障个人自由和建立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最后,由于人权理念、新闻自由以及言论自由等诸因素的影响之下,在刑事审判中实行这样的例外规定存在其必要性。第二部分,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的国际规则与域外立法。从国际规则来看,刑事审判公开是人们获得公正审判人权的基本要求,《世界人权宣言》将公开审判权和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权加以认可和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更进一步地对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况予以明确,其中都涉及对诉讼当事人私生活利益的保护。其次,从域外主要国家的立法来看,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七个国家的刑事立法通过不同的方式或表述对刑事审判公开的“个人隐私”例外作出了规定,从而实现了刑事审判公开与保护私生活利益之间的平衡。这些国家的立法在规定模式上存在直接与间接之分;在措辞的使用上,都采用了“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的“一般不公开”方式,而不是“一律不公开”的方式;在审理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相对不公开审理形式。第三部分,我国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的现状。从立法上来看,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公开及其例外情况作出了规定,形成了刑事审判公开的例外制度。在刑事法的演进过程中,关于“个人隐私”的规定经历了从“阴私”到现在“隐私”的转变过程,体现了我国立法从技术上与国际立法接轨,而且在实质上加强了对公民个人利益的保护。通过实证考察,获得第一手资料,并对该问题展开分析,发现现行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制度存在以下问题:法律没有对“个人隐私”的明确界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应公开部分无法做到公开、公开审理程序的救济手段不足。第四部分,我国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制度的改革构想。本部分在前面几部分的基础之上提出改革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制度的构想。首先,确定程序设计中作为落脚点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和效率。通过客观标准和隐私的合理期待两种标准确定刑事审判中隐私权的合理界限,以期法院作出的是否公开审理决定产生一种具有可预测性的公正。确定该制度适用的范围,将被告人、被害人以及证人纳入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制度的适用范围。其次,建立由多方参与,法院决定的适用程序,避免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滥用。改革非全案不公开审理即全案公开审理的单一审理机制,建立绝对不公开审理与相对不公开审理相协调的审理机制。最后,完善刑事审判公开中“个人隐私”例外制度的救济机制,设置近期和远期目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法院是否公开审理决定的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