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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逐渐国际化,与体育有关的国际争议也随之增多。仲裁凭借着其高效、专业、形式灵活的优势,是解决体育纠纷的最佳选择。以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为代表的诸多体育仲裁机构也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尤其是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专门负责解决国际体育纠纷的仲裁机构,经过数十年之沿革与发展,其地位和权威性已经被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及各类体育机构所认可,有“体育界的最高法院”之称。与此对应的是,包括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内,所有的体育仲裁机构都仅仅是一个纠纷解决机构,其本身并不具备保障仲裁裁决获得各国家或体育机构承认并执行的职能。且由于国际体育仲裁院并未制定专门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统一规则,因此其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依赖于体育界各体育机构及各国有权司法机关的配合。各体育机构依据其章程对仲裁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司法机关则依据《纽约公约》进行。各国司法机关基于对CAS独立性、权威性的肯定,一般会倾向于支持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但是,由于《纽约公约》实质上只是一个框架性公约,其相关规则极为宽泛,并不具体,加上体育纠纷具有其特殊性,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该公约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准则与指引,造成适用上的困难。此外,由于中国对该公约做出的商事保留和仲裁法与体育纠纷之间的冲突及体育法律制度极不完善等原因,导致中国在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过程中有着额外的难点。因此,本文将从中国司法实务的角度出发,为中国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提供切实可行的实践方案。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以国际体育仲裁院为代表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及其裁决进行概述,对其机构、处理纠纷的类型、管辖权依据等进行简单介绍,并基于以上内容总结出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相较于国际民商事仲裁裁决的特殊性,进而论述其对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造成的影响。第二部分基于第一部分的内容,从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定性、《纽约公约》对其可适用性、及《纽约公约》中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理由对体育仲裁裁决的适用的角度论述《纽约公约》对于国际体育仲裁裁决的适用。第三部分对适用《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国际体育仲裁裁决中将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阐述。第四部分将针对第三部分所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